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四十九条和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六条规定,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。
需提交的材料:
1.《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》;
2.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初步调查证据,如网络搜索结果、市场调查报告等;
3.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(营业执照副本、身份证等)复印件;
以上就是所有内容啦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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